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
指控事实 |
2020年0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建安区许禹路自东向西行至许禹路与许昌西高速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55.36mg。 |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
检 察 员:秦振军 2020年12月10日
|
|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