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白色二轮燃油摩托车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醇浓度为9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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