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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科右前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客车从**村前往**家园,行驶到科右前旗**养老院**侧二百米处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红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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