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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T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光明区新湖街道光侨路新健兴工业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2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3****05;保证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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