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沿金东区傅村镇常春路自东往西行驶至玉溪宫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又文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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