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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51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住慈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2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7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依法注册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为LJD5AA1D8L0025029)自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办事处龚家垴往张家界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老制药厂前路段时,将停放在道路右侧被害人宋某某的湘GG92**小型轿车、湘GR33**号小型客车撞损,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某无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76.251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结果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向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 附人车合一照片、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附血液抽取现场照片、空抗凝管照片、抽取的血液照片;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宋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44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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