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档案编号:***********,汉族,出生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号**楼 **,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房。2010年12 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查获并作行政处罚。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24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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