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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文化程度大学,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5.22mg/100ml)驾驶粤SM****号小型汽车,途经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万和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SR****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某报警,李某某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后,李某某赔偿张某某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至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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