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1504221974********,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组,职业:农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2 月03 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 时03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1****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镇契丹大街东段路口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后,带至巴林左旗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11月28 日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 15mg/100ml ,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勘察、检查笔录:李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德力根
助理检察员:王莹颖
2020年4月10日
附: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二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