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县**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村,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9号小型轿车,行至平定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材料、人员电子档案、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佳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