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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2016年9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晋C****4号二轮摩托车,从阳煤集团兴裕煤矿往平定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定县五矿桥头梅竹花园小区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0.83mg/100ml。案发后,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李某乙人民币216831.95元,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工作记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园园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平定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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