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昔阳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阳泉矿区**号楼**门**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晋C****9的黑色桑塔纳牌小轿车,行驶至平定县贵石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验照片、吸毒成瘾资格认定书、查获材料、驾驶证、行驶证材料复印件、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阳泉矿区**号楼**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