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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穆庄村里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号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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