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8月1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R*****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部县三清乡**村家中向南部县黑水塘廉租房方向行驶,行至南部县红岩子大道186号(花千骨)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从所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7±5.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恩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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