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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南部县**********单元****号。2005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在南部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喝了啤酒,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由南部县永定镇至南部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45国道189KM+600M处(南部县永定镇同心村9组路段),与冯某某驾驶的皮卡车相撞,造成冯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该二人被救护车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64mg/100ml。并对其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8.5±7.9)mg/100ml。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冯坪忠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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