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个体。2014年9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09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顺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路文昌大道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纠。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9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58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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