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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址磐石市**小区**栋**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19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E****8轿车行驶至磐石市**村路段发生脱线撞树,后被交警查获。经吉林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指认驾驶汽车照片1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19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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