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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奥迪A6L小型汽车(车牌号:冀A****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里与兴丰大街交口时,撞到路中隔离带并与三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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