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赤水**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2018年9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拘留,后带回镇雄县看守所,同年9月23日释放。2020年6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6日11时40分,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二轮摩托车途经镇雄县**镇**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