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2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径镇雄县花山乡集镇街上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因其身上有酒精气味,遂带其到花山派出所进行询问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备检。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取保决定书及保证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