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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桦南县第一中学西侧限高杆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鄂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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