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土族,1972年**月**日生,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职业:粮农,身份证号码:6321261972********,籍贯:青海省**市**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20年0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09月01日被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许,公安民警在**县**乡**村**路段处路检路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饮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111mg/100ml、115mg/100ml。经检验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15.12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80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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