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7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0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大道北侧机动车道自京港澳高速口由西向东行驶至**卫生院门口处,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K*****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执勤大队认定李某某、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对李某某血液乙醇定量测定:李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含乙醇230.776mg,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某某
2017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5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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