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高陵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X),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段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遂被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并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醇浓度为94.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酒精测试单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社区调查评估结果为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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