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24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红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X)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醇浓度为247.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海洋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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