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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陕A****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北池头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海东郡小区附近时,遇交警曲江大队民警检查酒驾,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向东驶离,逃避检查。民警通过技术平台查询车辆和车主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告知民警其车所在的位置,并在该处等待处理。交警曲江大队民警于2019年12月17日00时30分许在交大产业园将其带回大队处理。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10.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民警通过电话对其教育后,其主动告知民警自己位置并等待民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81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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