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的小型汽车沿本县蔡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重泉古镇东边时,被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5、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明
2020年8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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