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莞**街**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D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号路段时,车头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D****号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报赶到现场,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8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呼气检测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片、情况说明等;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连刚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1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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