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海安市**小区**幢**室(户籍地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爱军,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7368****。

辩护人梅宇,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电话1318653****。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6****小型轿车从海安市新雅图酒吧出发,经**路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小区停车场时,门卫告知车位已满,遂自行抬起栏杆进入停车场,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出口处,引发其他车主报警。随后移车时与停放在车位内的苏F0****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公安民警至现场处警致案发。

经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人员现场拍摄存卷的苏E6****号小型轿车外观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订和出具的调解协议等书证;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潘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监控录像、查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根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6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