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坡胡镇**村*组。2013年9月24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在长葛市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葛市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处,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7月17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作出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6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送检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2.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石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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