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鹿某区北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庄油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6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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