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汽车快修服务中心**,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小区**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处,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891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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