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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DL****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汕头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时,被**派出所民警控制,并由执勤民警赶到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材料,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相关辨认照片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结论: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卷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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