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河南省郑州市**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Z****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源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5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邝伟
毛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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