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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本市**路**屯**道附近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1.4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0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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