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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住成都市锦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碧,执业证号:1510120181105****,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白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李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后经送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达144.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溪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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