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大专,务工,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7********,住本市**镇**村民小组**号。2018年06月0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3日零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S7****号小型轿车途径本市清溪镇香芒西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15.93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S7****号小型轿车;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核查登记表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京智
2021年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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