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6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4****的汽车从东莞市万江区景鸿酒店附近出发,后行驶到东莞市莞城区金牛路康城假日酒店对出路段时,因未注意驾驶撞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乙,导致李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弃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0时许,李某甲在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9mg/100ml。 2020年5月26日,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李某甲已赔偿李某乙家属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王某某证人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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