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证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某某**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浴室门口路段时,因夫妻纠纷由他人报警。民警在处置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检验,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9毫克/100毫升,属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斌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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