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冠县**有限公司职工,群众,住山东省冠县世纪大道11号**小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冠县**小区出发行驶至冠县城区**超市,当日21时许,返回时沿兴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时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7月6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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