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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城关镇小电厂向下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7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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