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总公司员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巷**号**户,2016年11月9日,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泉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临泉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路**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充分,其含量为105.3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车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无证驾驶,且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均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街道**巷**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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