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0********,汉族,专科文化,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工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天府新区**镇**村**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同事罗某某沿天府新区009乡道,由籍田方向往煎茶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当李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籍田镇地坪村009乡道路段处时,因其冲到对向车道,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并搭载其女儿易某某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易某某受伤。
经检验,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为9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舅舅余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陈某某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已取得陈某某谅解,获到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本次危险驾驶造成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无前科,本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易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4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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