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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户籍地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芦岭路交口附近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护栏受损,合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512****)。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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