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7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洞村南街生物制药厂对出路段时,与粤Y9****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01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医院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270.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7096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