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学**,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3)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三温路铁路桥下时,李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接触,造成李车及护栏部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6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李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北京****有限公司维修护栏费用共计人民币3721元。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7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单、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设施更换费用清单、收据、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吹酒录像、抽血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 :王媛媛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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