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队**出租屋。2016年12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粤WY****号二轮摩托车(车上搭乘其妻子麻某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十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检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
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七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青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队**出租屋。联系电话1591810****。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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