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汉族,云南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14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吉山北路沿益华路行驶,行至弥勒市城区**路**路路口向东50米处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检察官助理:沈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76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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