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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白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理市**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35分许行驶至**路与**东路交叉口时,其所驾车车头与同向正在等候红绿灯信号放行的周某某驾驶的云L*****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9.5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仲双

20201029

附:

1.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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