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蔡都镇**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燃油机动车,沿上蔡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南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辆、道路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有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