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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蔡都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燃油机动车,沿上蔡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南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辆、道路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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