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系麻城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城市城顺公路三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抽血备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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