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广清高速西侧7公里94米处被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797****;保证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368887****。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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