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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6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F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小区A区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人员电子档案、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血液检验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查获经过和对其抽血酒精检测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倩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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