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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镇**村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40.5mg/100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兵

检察官助理:杨聚国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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